所謂依法辦事,是什麼意思?我的學生,很多都想加入政府,做AO、EO,做官,成為建制一部份,收一份優渥的收入,成為社會的精英。 

而成為政府一部份之前,他們都必需讀基本法。所以,不少學生都很了解基本法的字面說什麼。 

只要你熟讀基本法,這幾天發生的事,令很多人有疑問,比方說: 

呂秉權先生說: 

政務司司長、財政司司長、律政司司長為何需要向張德江匯報工作?他們是匯報中央所管轄的國防和外交事務?還是匯報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呢? 

如張德江對他們的工作有意見並提出指導,這會否等於干預香港自治和內部事務呢? 

根據《基本法》第二十二條

「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、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。」 

根據本港《宣誓及聲明條例》主要官員的誓詞如下:

我謹此宣誓: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________(職務),定當擁護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》,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,盡忠職守,遵守法律,廉潔奉公,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。 

宣誓內容並沒有向中央效忠的講法。另外,歷來各司長訪京,只會禮節性拜會港澳辦並造訪一些實務部委,毋需向領導人匯報工作,今次的做法,實在有一定的爭議性。 

不是官大就可以亂來,反而官大更應注意市民和國際社會觀感,切實保護「一國兩制」。 

朱凱迪先生就如是說: 

 

我唔明泛民會議點解可以嗌「撤換特首」?他們想支持北京有這項基本法都沒有寫的權力嗎?真係如佢地所願的話,有特首普選都冇意思啦,唔鍾意就可以撤換。

《基本法》第五十二條

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:

( )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;

( )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,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,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;

( )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,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。 

更有趣既係,泛民議員話要設立恆常溝通機制。之後,三司就要向北大人匯報工作。為什麼佢地要匯報?是因為梁振英做唔到野?抑或真係需要直接同中央官員溝通?說好的港人治港,高度自治呢?咁特首要黎做咩? 

如果而家特區管治係咁既話,咁你要真普選黎做咩?畀你選到個特首,中央官員可以唔跟基本法,唔理程序咁去換特首,仲有咩意義? 

李怡先生就講得更明白: 

中國國務院要向人大負責,但香港的行政機關按《基本法》第64條,是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」,而不是對全國人大負責。《基本法》第12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「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」,第43條說香港行政長官「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」。但何謂「中央人民政府」?根據中國憲法第85條: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,即中央人民政府」。因此,「對中央人民政府」負責,只是對國務院負責,而絕不是對中國的立法機關負責。 

早兩天,有人說,不如香港一國一制。你再看看今天的封路,政府新聞處的照片出來官員的相片的排位序列,就是要告訴你香港的賤民,這個世界就是有些人有特權,有些人沒有。特首女兒有特權,國家領導人都有特權。香港是中國一部份,香港已經回歸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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