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-12-15 郭榮鏗

專業為公 (圖片來源:路透社

在當今追求資訊流通和表達自由的網絡年代,在如何保護版權擁有人的私有產權和維護社會大眾,特別是網絡使用者的創作和表達自由之間作出平衡,是極複雜和富爭議的話題。因此每次政府提出有關《版權條例》的修訂,無論2011年還是目前《2014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》(下稱《條例草案》),都會引來高度關注甚至尖銳矛盾。

平心而論,正在立法會待議的《條例草案》,比2011年政府提出的版本,以及比現行《版權條例》的確有明顯改善,對網民的保障也增加不少。專門辦理版權法案件的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資深大律師與在「古惑天王」案中代表被告人的潘國雄大律師已在傳媒訪問中表達這個看法。

《條例草案》引入「公平處理」(fair dealing)原則,為以評論時事、戲仿、諷刺、營造滑稽或模仿為目的的作品,在非用作商業或牟利用途的情況下提供豁免,不視作侵犯版權行為,免卻刑事或民事責任。

儘管如此,《條例草案》對網民的保障尚未周全。在一個法治社會裏,除明文法律之外,還有各種契約規限人的權利和自由(最明顯的例子是僱傭合約)。在這方面,《條例草案》便衍生一個漏洞——沒有訂明私人合約不能限制《條例草案》豁免的作品和行為,變相讓版權擁有人或第三者可能在合約中加入條款,限制他人從事《條例草案》容許的上述那些創作和表達的權利。

讓筆者舉一個假設例子,相信讀者會更容易明白:如果Facebook在使用條款中要求用戶不刊登或不傳播以評論時事、戲仿、諷刺、營造滑稽或模仿為目的的作品,那就等於禁止網民在Facebook作出以上行為,也即是私人合約凌駕法律,甚至是私人合約含有違反法律的條款。

其實,根據普通法原則,任何私人合約都不能凌駕或違反法律。英國的版權條例也明文規定不能以私人合約方式限制豁免的行為,因此筆者早在審議條例的法案委員會中,便提出政府現在既然是參照英國的法例去修訂《版權條例》,那除了引入「公平處理」的豁免原則外,還應該一併仿效英國的做法,加入「豁免凌駕合約」的條文,令所有私人合約即使有限制條例豁免的創作或行為的條款,都自動失去法律效力和不能執行。

誠如政府所言,現時的《版權條例》已經太落後,須作修訂以與時並進,這個筆者相信沒有人(包括網民)會反對。然而,要與時並進的,不應只是對版權擁有人的保障,而應該同步加強市民的創作和表達權利的保障。


 讓版權例真正與時並進 (郭榮鏗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