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6月15日  AM 730《鈺成其事》

一個月前,我在本欄作了一個錯誤的判斷,說中央不可能替香港制定國安法,列入《基本法》附件三,在香港實施。(《履行憲制責任  有何保證機制》,5月11日)文章發表了半個月,便被全國人大的決定駁倒了。我現在冒着再次被事實駁倒的風險作一個預測:港區國安法不會在本月底出台。

不少支持立法的人認為港區國安法應盡快出台,有很好的理由。國安法內容早日公布,可以消除各種沒有根據的猜測,穩定人心。支持立法的人也相信,立法有助止暴制亂,讓香港有一個穩定的環境可以發展經濟、改善民生,這當然是愈早愈好。更重要的,立法是為了堵塞國家安全的缺口,自是不應拖延。許多人都相信國安法沒有追溯力,如果立法前的「空窗期」太長,便會給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有機可乘。還有一種想法,認為國安法應在立法會換屆選舉之前推出,以防止搞「港獨」和勾結外國勢力的敵對分子攫取立法會議席。

不是取代第二十三條立法
人大常委會逢雙月下旬召開會議。不少人估計,港區國安法將在本月的人大常會會會議通過。數天前有報道,人大常委會會議本月18日至20日舉行,議程並未包括審議港區國安法;但依然有人認為人大常委會可以為通過國安法另外召開特別會議。

我卻認為,港區國安法不會也不應趕在6月份出台。我主要從國安立法的目的去考慮。中央明知這立法的方式肯定引起爭議,在香港和國際上都會受到猛烈抨擊,為甚麼還是決定要出手呢?

有些人認為,中央對香港長期拖延《基本法》第二十三條立法感到失望,沒有耐性再等下去,於是決定出手。中央相信香港特區在可見的將來都沒有能力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,這固然十分明顯;不過,中央已清楚表明,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,並不是取代第二十三條立法。事實上,港區國安法的內容,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並不一樣。這次中央層面的立法,並沒有解除香港進行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責任。所以,中央出手不可以簡單地理解為「你做不來,我替你做」。

國安立法非只為止暴制亂
第二十三條立法在2003年失敗之後,中央已等了17年,為甚麼現在要出手呢?是為了協助特區政府止暴制亂嗎?這理由不能成立。過去一段時間暴亂不止,並不是因為無法可依。大量發生了的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,根據香港現有法律,都是刑事罪行,觸犯者完全可以被檢控、判刑,不用依靠國安立法。反過來說,立了國安法,一部分滋事者或會被加控較嚴重的罪行,但為數不會很多:中央聲明國安法針對的只是極少數,而許多嚴重的暴力罪行如傷人、縱火、刑事毁壞等,沒有分裂國家、顛覆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,不在國安法的打擊範圍之內。要有效止暴制亂,關鍵在於提高執法能力,而不在於多立一條法。制定國安法,不能說跟止暴制亂沒有關係,但也不可能純粹為了止暴制亂。

至於立法會換屆選舉,更不應成為中央出手制定國安法的理由。反對派聲稱要贏取立法會過半數議席,並威脅要癱瘓議會、癱瘓政府,中央政府當然對此高度關注,甚至認為反對派顛覆特區政府的危險已經存在。然而,國安立法是預防或者應付這問題的辦法嗎?首先,國安法不可能令一大批反對派候選人被「DQ」(取消資格)。過去參選人被DQ的主要原因,是選舉主任有理由相信他並非真誠地願意擁護《基本法》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。這門檻遠低於干犯國安罪行;按以往標準不能DQ的候選人,不大可能用國安法把他DQ。

立法為打擊港版顏色革命
如果從爭取選民支持以贏取議席的角度考慮,在選舉前出台國安法,不一定對建制派有利。國安立法被「污名化、妖魔化」對一般市民的影響,中央十分清楚。去年的修例風波令建制派在區議會選舉大敗;推出國安法會不會同樣影響立法會選舉,中央政府不可能完全置諸不理。如果沒有其他更重要的問題要考慮,很難理解為甚麼在選舉前要急於宣布立法。

中央認為在這個時候有必要制定港區國安法,原因只可能有一個:中央根據所掌握的情況,相信在香港已出現了對國家安全的威脅。從當前國際形勢的發展、中央作出立法決定的時間以及立法的內容來看,這立法決定應是針對外國勢力干擾和破壞在「一國兩制」下香港和國家的關係,或者可以說是為了打擊「港版顏色革命」。

干擾和反干擾將是持久戰。在這場持久戰中,港區國安法要用來防範、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外國勢力干預香港的活動;香港的執法機關要用它來檢控有關罪行,香港的法院要憑它來審判有關案件。我在本欄說過,要寫好這樣一條法律,絕不容易。法律出台早一些或遲一些,分別不大;法律寫得好不好,卻可以有完全不同的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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