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華人的傳統觀念裡,「死亡」往往是一個被忌諱的話題。連帶著,與死亡緊密相關的「遺囑」,也常被視為不吉利觸霉頭的事。許多人認為,自己身體健康、或者資產沒多到像新聞裡的豪門爭產,何必費心立遺囑?
「來不及說再見」的遺憾
然而,身為在金融與傳承領域深耕多年的從業人員,我看過太多「來不及說再見」的遺憾。當一個人驟然離世卻沒有留下隻字片語,留給家人的,往往不僅是悲傷,更多的是對財產分配的茫然、對未來生活的恐懼,甚至是親屬間為了利益而撕破臉的醜陋劇碼。
其實,我們應該換個角度看待遺囑。它不是死亡通知書,而是您人生舞台謝幕前,親自編寫的最後一個劇本。它是法律賦予您的一項強大工具,讓您的意志得以延伸到身後,確保您愛的人得到照顧,您在乎的事得到安排。
具法律效力的遺囑4大作用
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遺囑,究竟有哪些妙用?我們得從幾條關鍵的法律條文說起。
妙用1:打破「法定繼承」的框架,落實真正的分配自由
如果沒有立遺囑,人走後,所有的財產就會自動進入「法定繼承」的程序。這意味著,誰能分?分多少?全部都由冷冰冰的《民法》條文幫您決定(例如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)。
但法律的預設值,不一定符合您的心意。也許您想多留一點給長期照顧您的孝順女兒,少給一點那個長年不聞不問的兒子;也許您想捐贈一部分資產給慈善機構。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,這些想法都只是空談。
這就是遺囑的第一大妙用:取回資產分配的主導權。
依據 《民法》第 1187 條 規定:「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」
這條法律確立了「遺囑自由原則」。這意味著,您可以透過遺囑,指定把哪棟房子給誰、哪筆股票給誰,甚至可以指定繼承的比例。
【專業提醒】注意「特留分」的限制
請注意條文中的關鍵字:「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」。為了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生活權益,法律規定了「特留分」。即使您立了遺囑,也不能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(如配偶、子女、父母)最基本的應繼份額(通常是應繼分的一半或三分之一)。因此,一份完美的遺囑,必須是在尊重特留分的前提下,最大化地實現您的分配意志。
妙用2:意想不到的功能,連保險受益人都能改!
許多人以為,保險單的受益人,只能在生前透過向保險公司填寫「契約變更申請書」來更改。但事實上,遺囑也具備這項功能,這是許多人不知道的冷知識。
依據 《保險法》第 111 條 第一項規定:「受益人經指定後,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,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,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。」
這條法律賦予了要保人極大的彈性。如果您在臨終前,不方便聯繫保險業務員,或者不想驚動家人,您可以透過立遺囑的方式,重新指定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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