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視台因為植入炸雞,被通訊局罰款十五萬。

電視台反駁當局指,在頒獎禮上盛裝食炸雞,與台慶食Pizza裁決結果竟有不同,後者是不違廣告守則,但兩個節目藝員都是盛裝出席,「是否歧視炸雞?是否着T恤食Pizza就得,是否盛裝食炸雞就不可?是否連穿甚麼衣服都要管?」

通訊局有什麼要管?其實白紙黑字,已寫得清晰。植入式廣告中,法例容許的狀況,需要符合三個原則:

第一就是編輯上需要;
第二是產品跟服務不能過分凸顯;
第三是不可以太影響觀賞樂趣。


現在編輯上根本不需要,產品服務超突兀,節目這環節一點樂趣也沒有。三條都中,執不執法,當然要看通訊局。

只是,現在有些廣告商,總是覺得「有報道就是好事」,炸雞於台慶節目出現,然後再在這次罰款中又再出現,coverage 就贏晒了。但大家看到品牌,會有什麼聯想呢?就是大電視台的老舊感覺,對品牌形象一點好處也沒有。

反觀最近,在網路洗版的廣告,其實都為大品牌起死回生。而玩「廣告」,我的廣告學老師都說,最好就是可以令人對某品牌有正面的聯想。正如最近我們見到的幾個例子,如這一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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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這一個

在這條討論群中,兩個品牌的效果顯著,護膚品牌想大眾知道的主要訊息(key message)清晰,幾多錢,有幾多支,有什麼效果都出來了。最重要的,是大家都玩得很開心。跟普通的大品牌,拍條好看的片子,以為大家用完之後就會變成女明星的模樣,做出了不一樣的感覺。

廣告應該如何做?我相信很多專業人士比我有更多「意見」。小時候,曾經有一段時間覺得「看廣告」是開心的。因為廣告界前輩們的創意,曾著著實實的給過我快樂。可是,最近十多年,我已沒有令我記得的廣告了。直至這一代,#多謝shell、情深咖啡未曾講,還有這一連串的改歌改圖,令我嘴角有上揚過,忽地記得,原來我曾經愛過看廣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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